山东锦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锦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唐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4409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月(一般代理),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锦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神工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NUQGU5C。

法定代表人:李宗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存伟(一般代理),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1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EULUFX7。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锦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枣庄市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9日受理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已经认定为工伤,原告***应该先行按工伤事故程序进行处理;因此对本案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本院予以先行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