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40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锦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神工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锦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锦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已按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鲁0403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