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海,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丁 浩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