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执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席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与**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宁广场及中央百大10kV配电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及《**苏宁广场及中央百大10kV故黄河段管网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责施工的顶管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堵塞、不通)的部分进行修复。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2017)苏03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该修复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通知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至今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责令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前预先支付代履行费用150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
11、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