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豫兴建安有限公司

新乡市豫兴建安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豫兴建安有限公司。
住址:封丘县城南干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重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赵岗镇后盘邱村1组,系该公司预算员。
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工程合同仲裁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2018年4月4日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160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仲裁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豫兴建安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420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豫兴建安有限公司以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502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