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82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丛,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航,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9.77元,减半收取1114.89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