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542号
原告:许昌市辰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与光明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昌市辰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许昌市辰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辰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市辰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2元,由许昌市辰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