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002民初2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5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入职到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巡视员一职。原告进入该公司以来,兢兢业业,恪尽职守。2022年3月22日,原告主动离职,离职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结算工资,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尚未支付**工资14887元,原告主张拖欠其工资25600元不真实,不应得到支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离职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根据被告向**发放工资转账记录和**提供的本人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被告尚欠付**工资月份为2021年10月(扣除已发放的1000元剩余工资),2021年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2022年3月份22天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可知,2021年全年已发放月固定工资均为2780元,故**2021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固定工资每月为2780元。2022年全年已发放月固定工资均为2800元,故**2022年1月、2月、3月三个月工资每月为2800元,其主张的其他费用无证据支持,我方不予认可。综上,被告尚未支付原告**2021年10月(其中10月份已发1000元)、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3月(22天)工资14887元;原告主张的欠付工资金额不真实,其他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发放月固定工资均为2780元,2022年已发放月固定工资均为2800元。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10月(其中10月份已发1000元)、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3月(22天)工资14887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14887元未付,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主***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25600元未付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14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