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2486号
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A座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91983K(1-1)。
法定代表人:*争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艺科技园B2栋10层1001室。
负责人:原波,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