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8815号
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91983K。
法定代表人:温争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西侧大*镇大*村大*组1栋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80365E。
法定代表人:刁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