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60号
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A座1609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9198-3。
法定代表人:*争艳,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云南路20号鸿德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