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61号
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A座1609室。
法定代表人:*争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南亚运路东新都市华庭小区A7楼0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远博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