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隆阳区浩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8299号
原告:隆阳区浩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河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LL4TFXM。
被告:***,男,汉族,1985年04月07日出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被告:***,女,汉族,1989年05月13日出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被告: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川县章凤同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741492356R。
本院在审理隆阳区浩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阳区浩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阳区浩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4.81元,由原告隆阳区浩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