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穿山机甲滑模(云南)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芒市长森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州兴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24民初209号 原告:穿山机甲滑模(云南)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7D0KAU54,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芒市长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7N7XHX7A,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宏州兴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PCMUM7H,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741492356R,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陇川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240152709942,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 法定代表人:尚正实。 原告穿山机甲滑模(云南)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芒市长森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州兴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穿山机甲滑模(云南)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穿山机甲滑模(云南)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穿山机甲滑模(云南)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穿山机甲滑模(云南)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兴黎 审 判 员  毛 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