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24民初44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08日出生,景颇族,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告: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州陇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陇川县恒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