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托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安托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4执250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4MB2D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托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南农科所西安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xxx。
法定代表人:*洪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托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8]07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归还涉案土地,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南侧、安托山六路西侧37926.66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完毕,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本院(2021)粤0304执2506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4执250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