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东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新东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初1344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东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镇五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胡恒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新东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