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

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与牡丹江金水湾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3民初77号
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二路御景园小区23号楼C26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牡丹江金水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市街东一条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金水湾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