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

牡丹江博安电梯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3民初282号
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二路御景园小区23号楼C26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3085492358(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6月29日出生,女,汉族,系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会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1970年8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牡丹江博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