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03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陈绍辉,男,汉族,19***年11月8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年8月16日生,系陈绍辉之妻,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万丽珍,女,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5月20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梁锡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徐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以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