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91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46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