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91执017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培于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经双方确认,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80000元,该款由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50元,由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因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苏CC5070号、苏CC3018号车辆公安登记信息,但未查找到并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开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