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2民初8367号
原告:解闯闯,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解闯闯诉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解闯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解闯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解闯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