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8月16日生,系***之妻,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5月20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单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