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864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贵州华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运大道31号二龙星园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337317601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都匀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苗族自治州都匀市***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6136849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构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都匀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