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4执保538号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宿宁、***,*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668397730W,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9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