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3财保149号
申请人句容洋财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宏曜
书记员 徐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