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睢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财保369号
申请人: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392292851,住所地睢宁县县城物资商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益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68397730W,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龚万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尧化门支行、账号为46×××98的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洪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秀
书记员卢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