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1878号
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逸民。
被告: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杰,总经理。
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2020年6月29日,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柳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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