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璠,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永发中心路11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星,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集成路1886号。
法定代表人: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公司员工。
上诉人**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7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璠负担。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