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圳通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3446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锦华路红寨观光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陈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1989年5月21日生,彝族,住蒙自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93-10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约50岁,汉族,住蒙自市(文澜公园旁)。
被告: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永发中心路11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朱杰,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圳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誉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4元,由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江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