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1067号
原告:油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7号楼3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油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油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4753号裁决书起诉。本院立案后,2022年1月28日上午9时,油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油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油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一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