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高塍消音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

宜兴市高塍消音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商初字第1371号
原告宜兴市高塍消音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高塍消音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音公司)与被告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消音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消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音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消音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