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高塍消音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大广远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6802号之三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10522609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大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注册号3202820000950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刘青萍,女,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高塍消音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0189F
法定代表人:沈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小明,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盛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8196T
法定代表人:沈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立明,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东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注册号320282000008352
法定代表人:吴俊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俊敏,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赵庆华,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大广远商贸有限公司、***、刘青萍、宜兴市高塍消音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沈小明、江苏盛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立明、宜兴市东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俊敏、赵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02元,减半收取353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351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馨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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