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盘锦亿和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亿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于国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4民初28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称:本案应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定和执行”,约定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不应该以此管辖协议条款明确管辖法院,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即沈阳市于洪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定和执行”,故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晓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