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鑫利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鑫利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28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利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利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7837元(含执行费519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52647元。
本院认为,(2013)黄商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