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4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92359769M。
法定代表人:金燕青。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92359742X。
法定代表人:任海鹰。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燕青,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海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51900894T。
负责人:戴速,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台州市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解放街**号用代,91331082668332822E。
法定代表人:储想想。
原审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横路村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项岳霆。
原审被告:项岳霆,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诉人临海市**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金燕青、任海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原审被告台州市益海服饰有限公司、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上诉人临海市**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金燕青、任海鹰送达了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94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临海市**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金燕青、任海鹰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临海市**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金燕青、任海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晶晶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