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台州市益海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2执18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20-238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1900894。
法定代表人戴速。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组织机构代码:668332822。
法定代表人储想想。
被执行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解放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59742。
法定代表人任海鹰。
被执行人临海市千禧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组织机构代码:6923597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横路村,组织机构代码:6831070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任海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8707749.63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执18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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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