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82执6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横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债权14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并参与另案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已领取执行款19529.26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剩余债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1082执62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焦朝晖
审判员沈良富
审判员徐周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孙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