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54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乌珠山边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20568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世纪生活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606999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威舒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柳南路**水木清华园第11卡用代码91442000MA5159X0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凤鸣路**用代码9144200028210843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舒适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规定,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交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侵权人即本案原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有管辖权。另,由于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