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乌珠山边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J。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生活港A08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N。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山市威舒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柳南路6号水木清华园第1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L。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凤鸣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舒适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网络购物取得侵权产品不能以网购收货地为侵权行为地为管辖依据。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网店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商标权因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佛山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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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