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1020号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乌珠山边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生活港A08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渝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6楼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3B。
法定代表人:冼鉴明。
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凤鸣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渝锋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立案。经本院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原告确认,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原告起诉的诉讼对象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起诉时预交受理费14294元,待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