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舒适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民终4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威舒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冼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韩玉柱。
上诉人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威舒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舒适公司)、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声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创意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连带赔偿创意公司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2万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款规定。一、威舒适公司销售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保修卡中标注了“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该产品为容声公司生产。创意公司的名称是“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山市××。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未经创意公司同意,擅自在涉案产品中标注含有“创意电器”字样企业名称,侵犯了创意公司企业名称权。虽然涉案产品中企业信息与创意公司企业信息并不完全吻合,但创意公司名称的关键字是“创意电器”,且地址也在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也是创意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在中山市黄圃镇没有第二家名称为“创意电器”的公司。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产品如此标注,指向非常明显,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是创意公司生产或与创意公司有关。正是因为造成了误认,所以才使得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认为涉案产品是创意公司生产,起诉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案件。创意公司为此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支付律师费,是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禅城区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涉案产品是创意公司生产,与创意公司积极举证并向工商局投诉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有很大关系,否则创意公司就有可能蒙冤。二、一审判决以工商部门没有对威舒适公司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为由判定是否侵犯创意公司的名称权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是否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不是人民法院判定侵权的依据。三、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在涉案产品上标注“创意电器”公司名称,目的就是让人误认为该产品是创意公司生产,如果出现事故或侵权,让创意公司代替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承担责任。容声公司仅是一个空壳公司,根本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如此标注不会使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获利,不合常理。如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保修卡中标注“创意电器”公司名称不是为了让消费者误认,为何不标注容声公司自己为生产商或者其他生产商?四、创意公司有一定知名度。创意公司自2014年在中山市成立,已经营6年多,建筑面积22000多平方米,注册资金3000万元,经营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职工1000多人,旗下主要品牌为“创意”“欧亚达”。2016年至2017年投入200多万元先后在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创意”“欧亚达”电器在全国各地均有经销,其产品也获得了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荣誉。综上,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创意电器”字样的企业名称,主观恶意明显,目的就是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创意公司的产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是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如此判决不仅错误,而且也会纵容他人冒用企业名称,损害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
被上诉人威舒适公司答辩称:一、威舒适公司并未实施侵害创意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海信公司在(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案件中只是指控威舒适公司存在销售行为,禅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威舒适公司停止销售。无论是海信公司,还是创意公司,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威舒适公司实施了生产行为。二、威舒适公司被诉销售行为不构成对创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应符合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造成市场混淆、造成企业名称权利人损害等要件。(一)威舒适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创意公司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1.威舒适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的是“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而且地址和联系电话也与创意公司的企业信息不同。(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案,禅城区人民法院也是基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注的企业信息与创意公司的企业信息并不吻合,而没有认定涉案产品系创意公司生产、销售。由此可见,涉案产品标注的“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并不等同于“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2.仅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但创意公司的字号并不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仅仅使用他人字号,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字号在法律上的意义,是通过长期的使用形成如同企业名称一样的、可标识不同主体的作用,从而具有等同于企业名称的人身属性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字号必须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这是字号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前提,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字号的知名度。本案中,威舒适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上只使用了创意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创意”,不管威舒适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创意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不能认定威舒适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但创意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市场知名度,且其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也陈述,无法提交律师费发票的缘由,是因企业太小,付款行为不规范。创意公司在电器市场没有知名度可见一斑。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仅规制使用行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规制的范围,即便规制范围可以扩展到销售行为,也仅是生产者在生产后的销售行为。威舒适公司本身并没有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涉及对创意公司字号的使用,在购入涉案产品时,外包装标注的是“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也与创意公司的企业信息不同,威舒适公司已尽适当的审核义务。创意公司在(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案中也认可威舒适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于第三人。威舒适公司作为销售商,只要证明商品来源合法即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求销售者需要追根溯源最终端的权利来源。(二)威舒适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有“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导致市场混淆。注册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从而在商品与商标的注册人间建立对应的联系。与功能单纯用以标示商品来源的注册商标相比,在商品上标注企业名称,其作用具有多重属性。商品上标注企业名称,用以标示相关商品的生产者信息,首先是履行国家有关商品生产者标注其商品信息的管理性规定,其次是消费者据此了解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由此可起到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便于消费者寻找相关责任主体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同一商品上既标注企业名称,同时标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主要起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是注册商标,而非企业名称。本案中,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是“容声”商标,故涉案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首先应当是该商标,故对于涉案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基于注册商标的指向是一致的,并不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认知。此外,根据海信公司在(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案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相关的商品销售过程突出的亦为“容声”标识,而没有包含创意公司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展示和宣传,亦不能或很难让消费者将涉案商品与其企业名称或字号建立紧密的关联性,更遑论超越涉案商品与“容声”注册商标之间所建立的联系。此亦能反映涉案商品上使用“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会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市场混淆。(三)威舒适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有“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对创意公司造成现实的损害。在不会产生市场混淆的情况下,更不存在威舒适公司对创意公司市场的替代,或对创意公司造成其他经营上的现实不利,从而也不可能对创意公司造成现实的损害。而且创意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遭受现实的损害。综上,请求驳回创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容声公司未作答辩。
创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创意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二、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连带赔偿创意公司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创意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10月23日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燃气热水器等,住所为中山市××。威舒适公司是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网上销售: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住所为中山市××。容声公司是成立于2008年7月2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房设备、燃气具、卫生洁具研发及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
2018年9月14日,海信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创意公司、容声公司、威舒适公司、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该院以(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立案。海信公司诉称创意公司、容声公司和威舒适公司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使用了与海信科龙公司的“RONSHEN”近似的“ROSHENG”商标,同时在外包装上使用“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名称,涉案产品系威舒适公司生产销售。该案公证取证的是淘宝网“容声厨卫家电”店铺,经营者为威舒适公司,购买的是ROSHENGA天然气灶燃气灶。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民事判决,认定威舒适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容声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而外包装、说明书及保修卡上虽然有“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0760-2251××××”“全国服务热线:400-8065-938”等标识,但上述的企业信息与创意公司的企业信息并不完全吻合,而且创意公司也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处理威舒适公司冒用其公司名称的行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立案受理,该院对海信公司指控创意公司共同参与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海信公司对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创意公司认为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在包装标注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假冒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据创意公司的申请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关于威舒适公司冒用公司名称及商标侵权案的相关材料,显示自2018年11月8日立案调查,调查笔录并未显示关于创意公司有(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民事判决中查明事实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该案至今仍未作出裁决。
双方未能对因涉嫌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创意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创意公司主张威舒适公司和容声公司侵害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分析如下:1.据生效的(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民事判决认定,威舒适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容声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保修卡上虽然有“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0760-2251××××”“全国服务热线:400-8065-938”等标识,但上述的企业信息与创意公司的企业信息并不完全吻合,并未足以达到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程度,因此法院也并未判决创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认定创意公司主张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虽然创意公司在海信公司起诉后,就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冒用其企业名称厂址向行政机关举报,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8年11月立案受理至今仍未对威舒适公司和容声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创意公司企业名称、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3.创意公司并无知名度,冒用标注创意公司企业名称不能使威舒适公司和容声公司受益;4.创意公司虽然被海信公司起诉侵权,但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创意公司未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创意公司被起诉却未造成其商誉受损,则无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综上,创意公司以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侵犯了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创意公司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创意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创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第7297918号、第15453637号、第2322113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创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是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创意公司拥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二、《授权书》,证明创意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得到中国女篮队员孙某授权,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三、创意资质手册,证明创意公司坐落于中山市××,是专业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的公司;具备年产能:燃气热水器60台、燃气具100万台、燃烧器120套、机体外壳100万套;有生产管理及技术、生产员工1000多人;2018年5月18日获得中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颁发的“燃气与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资质证书;2019年1月11日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名称:吸油烟机;2020年4月29日获得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等;并先后获得AAA级信用企业、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级资信企业、中国著名品牌等荣誉称号,产品均获得了国家质检单位的检验报告。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威舒适公司对于创意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称证据一的商标标识与创意公司企业名称不同,且不具有知名度;证据二的广告代言人孙某没有知名度,且创意公司未举证该授权有无实际履行;证据三备注专注厨电领域二十年,但创意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14年,至今仅六七年时间,属于虚假宣传。容声公司未对创意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一、根据创意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第729791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陈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电炊具;热水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冰箱;消毒碗柜;灯;浴室装置;电暖器。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第1545363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陈某,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沐浴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碗柜;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注册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第2322113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陈某,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11类的燃料和核慢化剂处理装置;舞台烟雾机。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
二、创意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的内容为:我,孙某,女,中国身份证号码:370686************,兹就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我的平面肖像宣传其产品出具授权书如下。本人自愿成为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代言到期后广告宣传品须在一年内即2020年6月30日前使用完毕。我进一步承诺,在代言期间内本人不再代言其它同类型产品。本次代言本人同意参加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的商务活动壹次及参加相关的广告拍摄。本人出席活动期间的交通、餐饮、住宿、劳务等相关费用由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三、创意公司提交的资质手册中包含一张创意公司被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选为“中国著名品牌”的铭牌的图片。
四、在(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案中,创意公司针对海信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上仅仅在包装上标注了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电话:0760-2251****”,产品及说明书上没有标注生产商。虽然该标注地址和创意公司的地址相近,但创意公司生产的燃气灶产品标注的是制造商:“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电话0760-2397****、传真0760-2397800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0-2392”及网址。
五、(2018)粤0604民初2468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保修卡上未将“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或“创意”作突出宣传,该产品上标注的侵权标识为“ROSHENG”,未包含“创意”字样。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是否侵犯了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考虑到以下因素:一、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在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保修卡上写明的“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系针对地址的标明而非生产厂家名称的标明,且该“地址”与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并不完全一致;二、侵权产品未将创意公司的名称或字号作突出宣传,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标识为“ROSHENG”,该标识中并未包含“创意”字样且侵权产品上注明的“传真:0760-2251××××”“全国服务热线:400-8065-938”等信息与创意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不一致,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三、创意公司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一审法院认定威舒适公司、容声公司未侵犯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当。上诉人创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谢 劲 东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勾华吴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