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恢125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晏莉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合议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合议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止执行情形事由消除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