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101破148号
申请人: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郭庭廷。
2020年12月11日,本院根据**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4日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华尔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5月10日,管理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华尔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将账户资金扣划至管理人账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我院已裁定受理华尔派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华尔派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第9条“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查封法院或破产受理法院的解除保全裁定书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的精神,本院作为破产受理法院,有权裁定解除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全部冻结措施。为推进破产清算程序顺利、高效进行,对于管理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并将账户余额扣划至管理人账户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将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划至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户名: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高平路支行;账号: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龚建华
审判员  袁蕾蕾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