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72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号1103、1104室。
诉讼代表人:郭庭廷,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颐,该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被告:晏莉红,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晏莉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亚萌
书 记 员 匡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