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24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冠群,男,194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南阳村前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92875348R。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宣,系公司员工。
被告:溧阳市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城镇西郊七里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01281508。
法定代表人:金敖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系公司员工。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林,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95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立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