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175号
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东二大街东、欣盛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区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东风供电局生产楼。
法定代表人:吕永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区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大庆高新区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又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