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庆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687号
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东二大街东、欣盛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301176616J(1-1)。
法定代表人:李建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庆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南段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1053Q。
负责人:王佐,经理。
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庆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5元(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4355元),由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江小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琦
书 记 员 于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