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3民初600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东二大街东、欣盛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301176616J。
法定代表人:李建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谭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02848604X。
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收案件受理费6,234元,退回原告哈尔滨新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6,209元。
审 判 员 刘丽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卜祥宇
书 记 员 高晨溪